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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政行业管理、服务规范中欧体育等 浙江出新规

时间:2024-02-11 12:02:44 作者:小编 点击:

  中欧体育中欧体育近日,《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3条。主要涉及行业管理、服务规范以及产业促进等方面。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在其他约定场所,为家政服务用户提供保洁烹饪类家务服务、家用设施物品维修保养、家庭人员生活照护、孕产妇婴幼儿护理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浙里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负责其运行、维护和管理。省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浙里家政”的运行、维护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确保数据安全等运行规范的监督管理。

  “浙里家政”应当及时汇集并发布家政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服务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依法归集、存储、更新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服务质量评价记录等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内容查询、文本下载等公共服务。

  对家政服务机构及其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实行机构码和人员码管理制度。

  “浙里家政”对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统一的数据共享通道核查身份信息后,赋予家政服务机构码、家政服务人员码;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技能等级状况、从业经历等信息通过数据共享通道比对后,在家政服务人员码予以显示并动态更新。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自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将单位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录入“浙里家政”并动态更新,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对拟指派或者居间介绍但尚未取得家政服务人员码的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户籍地址、健康证明、技能等级状况、从业经历等信息,录入“浙里家政”并动态更新,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指派的家政服务人员发放附有家政服务人员码的服务工号牌。

  “浙里家政”应当建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评价包括选项打分、个性化评论和根据评价规则确定的综合评价等级等。

  家政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家政服务机构码和家政服务人员码对其服务质量予以评价。

  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选项打分和综合评价等级,“浙里家政”应当予以展示;对其个性化评论,“浙里家政”不予展示,家政服务用户可以在选择确定家政服务人员前通过扫码方式查询;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向家政服务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人员的家政服务人员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家政服务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家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人员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

  家政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也可以通过熟人介绍、自行招揽等方式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定时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跟踪等制度,根据用户需求指派或者居间介绍适合的家政服务人员,沟通双方的意见,并及时更换不适合的家政服务人员。

  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拟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核实其是否具有盗窃、赌博、吸毒、侮辱、诽谤、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以及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情节轻重等情况,并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用户。

  家政服务用户可以根据核实情况和相关评价记录情况,接受或者拒绝拟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用户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委托合同,鼓励通过“浙里家政”进行线上签约、线上支付。

  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中介身份家政,并在家政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中明确表明其中介身份。

  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定时提供家政服务,采取预收服务费方式的,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三个月;预收服务费超过三个月的,家政服务用户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部分的服务费,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户要求退还服务费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并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承诺的优惠。

  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服务工号牌或者家政服务人员码;未主动出示的,家政服务用户有权要求其出示;拒不出示或者与指派、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不一致的,家政服务用户可以拒绝接受其服务;家政服务用户拒绝接受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退回已收取的居间介绍费等相关费用,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确定进驻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招标应当以机构规模、指派护工的职业技能等级和信用记录、患者和护士的评价记录、价格收费等因素作为评标主要事项,不得向家政服务机构收取进场费。

  医疗机构和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护工的岗位培训以及就餐、休息等事项作出约定,向患者公开,并加强对护工的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护工服务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取得家政服务机构码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结合其信用评价情况,采取员工体检、培训、保险等费用补贴以及消费券定点兑付等措施,扶持其发展。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帮助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中欧体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适应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职业培训、等级认定和等级提升补贴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按日或者按次计费型的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允许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用户按日或者按次投保。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家政服务相关保险费予以补贴。

  家政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浙里家政”录入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家政服务机构对家政服务用户提出的退还服务费、居间介绍费等相关费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居间介绍未取得家政服务人员码、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类别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家政服务机构隐瞒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知晓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家政服务机构指派的家政服务人员向家政服务用户重复收费、编造服务项目收费、虚构家用设施物品故障或者谎报用工用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家政服务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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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3条。主要涉及行业管理、服务规范以及产业促进等方面。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在其他约定场所,为家政服务用户提供保洁烹饪类家务服务、家用设施物品维修保养、家庭人员生活照护、孕产妇婴幼儿护理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浙里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负责其运行、维护和管理。省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浙里家政”的运行、维护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确保数据安全等运行规范的监督管理。

  “浙里家政”应当及时汇集并发布家政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服务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依法归集、存储、更新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服务质量评价记录等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内容查询、文本下载等公共服务。

  对家政服务机构及其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实行机构码和人员码管理制度。

  “浙里家政”对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统一的数据共享通道核查身份信息后,赋予家政服务机构码、家政服务人员码;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技能等级状况、从业经历等信息通过数据共享通道比对后,在家政服务人员码予以显示并动态更新。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自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将单位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录入“浙里家政”并动态更新,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对拟指派或者居间介绍但尚未取得家政服务人员码的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户籍地址、健康证明、技能等级状况、从业经历等信息,录入“浙里家政”并动态更新,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指派的家政服务人员发放附有家政服务人员码的服务工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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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政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家政服务机构码和家政服务人员码对其服务质量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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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家政服务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家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人员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

  家政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也可以通过熟人介绍、自行招揽等方式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定时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跟踪等制度,根据用户需求指派或者居间介绍适合的家政服务人员,沟通双方的意见,并及时更换不适合的家政服务人员。

  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拟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核实其是否具有盗窃、赌博、吸毒、侮辱、诽谤、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以及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情节轻重等情况,并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用户。

  家政服务用户可以根据核实情况和相关评价记录情况,接受或者拒绝拟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用户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委托合同,鼓励通过“浙里家政”进行线上签约、线上支付。

  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中介身份,并在家政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中明确表明其中介身份。

  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定时提供家政服务,采取预收服务费方式的,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三个月;预收服务费超过三个月的,家政服务用户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部分的服务费,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户要求退还服务费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并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承诺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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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确定进驻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招标应当以机构规模、指派护工的职业技能等级和信用记录、患者和护士的评价记录、价格收费等因素作为评标主要事项,不得向家政服务机构收取进场费。

  医疗机构和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护工的岗位培训以及就餐、休息等事项作出约定,向患者公开,并加强对护工的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护工服务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取得家政服务机构码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结合其信用评价情况,采取员工体检、培训、保险等费用补贴以及消费券定点兑付等措施,扶持其发展。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帮助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适应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职业培训、等级认定和等级提升补贴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按日或者按次计费型的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允许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用户按日或者按次投保。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家政服务相关保险费予以补贴。

  家政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浙里家政”录入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家政服务机构对家政服务用户提出的退还服务费、居间介绍费等相关费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居间介绍未取得家政服务人员码、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类别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家政服务机构隐瞒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知晓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家政服务机构指派的家政服务人员向家政服务用户重复收费、编造服务项目收费、虚构家用设施物品故障或者谎报用工用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家政服务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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